在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中,再审申请人应当承担证明再审事由成立的责任。当事人以鉴定意见为由申请再审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原审未进行鉴定或鉴定结论未能令当事人信服,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要求重新鉴定或自行委托鉴定并申请再审;二是当事人缺席原审审理却在原审判决生效后方才得知,遂自行委托鉴定后申请再审。
以鉴定意见为由申请再审案件中,再审审查的对象系生效裁判,法院应当考虑裁判的既判力和司法成本,对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采取较一、二审更为严格的标准。经审查后,对于权利义务确实严重失衡、严重背离社会公平正义的错误裁判,应当依法纠错,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查此类案件,应当明确再审审查阶段法院是否可以采纳申请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及此类鉴定意见的性质,并根据申请人是否参加过原审诉讼,确定不同情形下常见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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